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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表妹名义集资建房 房价飞涨姐妹反目成仇
发布时间:2011-05-30 11:18: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表妹自愿让表姐以她的名义报名参加集资建房,房价飞涨后表妹反悔,因此表姐妹反目成仇。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表妹的起诉。

    黄晓云与杨红是表姐妹关系。2004年12月1日,黄晓云自愿让其表姐杨红以她的名义报名参加单位的集资建房。2006年11月下旬,黄晓云从单位领取到38号钥匙后交给杨红。

    一年过后,房价开始飞涨,黄晓云想要收回房子。2008年3月24日,黄晓云和杨红共同在《关于杨红住集资房的说明》上签名盖指印,杨红虽然在《说明》上签字,但是拒绝收款退房。

    2008年11月18日,黄晓云夫妇将杨红夫妇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杨红构成侵权,责令杨红停止侵权,退出诉争的房屋,将装修材料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杨红表示,如果黄晓云的补偿达到自己的要求便同意退房,但终因双方的意见悬殊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黄晓云主张双方系借贷关系无证据证实,主张杨红强行对该房进行装修亦不符合逻辑,因为在订立购房合同前杨红就以黄晓云之名交了房款,房屋钥匙是黄晓云主动交给杨红的,所以尽管黄晓云提供三位证人出庭证明自己曾经阻止杨红装修,但其证言与其他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杨红以黄晓云之名参与集资建房,杨红不是擅自强行装修。鉴于黄晓云主张侵权及返还财产之诉,双方无法达成相互返还财产的一致意见,法院就当事人诉求进行审理,黄晓云之诉无正当理由,且证据不充分,无法给予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黄晓云的诉讼请求。

    黄晓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晓云将单位集资建房的银行专用帐号提供给杨红,杨红以黄晓云之名将12万元集资房款打入该专用帐号。房屋建成后,黄晓云从单位领取到38号房屋钥匙交给杨红,杨红得到房屋对该房进行了装修。从上述事实来看,黄晓云主张杨红是将12.5万元借给他们集资建房的,不符合常理,且黄晓云亦未提供是借款的证据予以证实。另外,黄晓云与杨红所写的《关于杨红住集资房的说明》与录音资料证据中的主要内容基本一致,相互佐证,可以采信。从杨红提供录音资料证据的内容来看,黄晓云就收回争议房一事,在本案发生诉讼前,与杨红进行协商是收回房屋,退回款项,并未提及有借款一事。据此,可认定杨红与黄晓云之间对本案争议房存在借用名义集资建房的合同关系。黄晓云认为与杨红之间是一种借款集资建房关系,杨红入住本案争议房对其构成侵权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院认为,一审已向黄晓云释明是否变更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进行诉请,但黄晓云坚持按侵权关系进行诉请,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由于黄晓云与杨红之间对本案争议房是一种借用名义集资建房的合同关系,为此黄晓云应以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不应以侵权关系提起诉讼。因此,黄晓云提起侵权之诉,应予驳回起诉。一审判决驳回黄晓云夫妇的诉讼请求,应给予纠正。

    综上,河池市中院遂改判:撤销一审法院该案民事判决;驳回黄晓云夫妇的起诉。杨红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子增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35万元,杨红要求黄晓云补偿房屋增值款,因双方的意见悬殊太大,无法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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