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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法院创新维权方式保障民工利益
作者:郭旗   发布时间:2011-05-31 10:59:44


    近年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针对农民工维权案件开辟了“绿色通道”,充分利用诉前调解、减免诉讼费用,巡回办案、调判结合等形式,在非诉调解时不放弃诉讼准备,在诉讼过程中不放弃调解工作,有力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汝南县某建筑公司南海上城工地项目部,先后把部分工程包给黄某,黄某又分包给金秀敏,金秀敏雇佣汝南县张楼乡、古塔街道办事处24位农民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2010年3月12日经结算,金秀敏向出具三张欠条。后经农民工多次追要,金秀敏以种种借口未予支付。5月27日,24名农民工在汝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集体到汝南县法院三门闸法庭反映情况。

    当天,三门闸法庭征得农民工同意后,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庭长姚汝生带领全庭人员,赶到事发工地,调查相关人员,并多方联系找到建筑公司经理。经过法官做思想工作,该经理向法官透露一条重要信息:公司其他工地尚欠金秀敏承包费3万元,将于三日后到期支付,得到钱后金秀敏很可能立即外出。情况紧急,找到包工头金秀敏是关键。此时已是晚上8点钟,全庭同志顾不上吃饭,决定立即驱车赶赴三十多公里外的金秀敏老家——张楼乡邢桥。在场几位农民工感动万分,纷纷要求一块护送。在法官和农民工的感染下,建筑公司经理也要求一块去,共同化解纠纷。

    去张楼乡的必经大堤正处于汛期前护堤施工阶段,车行极为困难,不长的路程却走了两个多小时。到达目的地后,在农民工们的帮助下,敲开了金秀敏的家门。法庭同志先解释了来意,金某在惊愕之后,开始百般抵赖。法通过做工作打消了金秀敏想把水搅浑的错误做法,使他摆正了态度。最后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建筑公司同意无条件提前支付给金秀敏3万元,金秀敏同意先还农民工工钱2.46万元,剥离后的余款由于涉及其他纠纷择日另行立案解决。三方在协议上签字时已接近夜晚十二点。

    第二天一早,建筑公司就把3万元现金送到了法庭。随即,遵照农民工集体商量的意见,法庭陆续向曹洪德、徐伟等24名民工按比例发放了拖欠的工资。手里握着讨回的工钱,农民工乐开了怀,临近农忙时节,这些钱无疑是他们最需要的农用资金。

    2010年8月,24位农民工中的李华文等12人因余款问题与金秀敏分歧意见较大,进入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审理后认为:12位原告跟随被告金秀敏务工,被告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原告在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未付清劳动报酬,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在劳动后,被告确实另雇人对其不合格部分进行了维修,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张欠条也显示有维修费,且未扣除,特别是有一张欠条明确约定维修费为10%,因此可酌定这两份欠条维修费按欠条数额的10%计算,予以扣除数额为(26000+15000)×10%即4100元;另一欠条没有约定维修费,原、被告亦均认为不应扣除维修费,予以采纳。本诉讼之前,被告已经支付的2.46万元,连同维修费4100元,应从欠条中扣除,余款1.39元,被告应支付给12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之规定,2010年10月18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12原告劳动报酬1.39万元。

    宣判时,金秀敏请求再次调解。根据调解贯穿审判每个环节的原则,办案法官经与12位农民工积极沟通后,采取背靠背调解、换位思考等方法,引导双方充分协商。法官的耐心、诚心深深地打动了当事人,最终达成金秀敏当庭给付劳动报酬1.32万元,12位农民工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的调解意见。

    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劳务报酬纠纷案。这类案件大多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时间紧迫,案件争议焦点多集中在民工、包工头、分包方和总包单位之间对工程量和欠款数额的分歧过大上,单一的利用调解或诉讼途径难以满足解决问题的需求。这起一波三折的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经历了诉前调解、巡回办案、开庭审理、宣判时调解,在汝南县法院新构建的诉调机制最后环节得以圆满解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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