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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持刀入校抢劫 法院人性审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1-06-01 14:19:2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勇慷)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三位花季少年,过早地辍学而走向社会,只因身上没钱而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在校学生,实施抢劫行为,触犯了刑法。那坡县人民法院从教育与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5月31日,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这三位少年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11月7日中午,小虎(16岁)、小勇(15岁)、小荣(17岁)在公园见面后,便商量到学校去找点钱花花。14时许,他们三人窜到那坡县某中学学生宿舍楼二楼房间,由小荣在宿舍门口放哨,小勇手持一把水果刀进行威胁,小虎对住在宿舍内的学生进行殴打,共同对三名学生进行抢劫,抢走学生黄某42元、黄某某18元、李某1元。后三人又一起窜到另一宿舍内,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对学生陆某进行抢劫,共抢得9元钱。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2010年11月18日,这三人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那坡县人民检察院以这三人犯抢劫罪向那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虎、小勇、小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抢劫学生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三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分工协作,共同实施抢劫,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改造、教育和挽救,且三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形,决定对三人适用缓刑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三人得予释放。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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