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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者:余俊波   发布时间:2011-06-03 09:12:38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该条规定明确了法院工作中书记员的基本职责及其法律地位。而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这项改革措施的实施,明确了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单独予列的人员。书记员工作作为法院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书记员工作完成情况的好坏,对保障法院工作开展,促进法院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法院工作之中,书记员承担的工作比较繁多,需要协助法官完成各项诉讼工作及其余事项,也包括需要书记员自身独立完成的一些工作。书记员工作是法院业务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一件诉讼案件从立案结案的整个过程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协助法官完成诉讼过程中的各个需记录事项的记录工作,使诉讼中的工作进程有形的反映于实体,详尽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而这一切,没有书记员的工作,是难于实现的。

    (2)裁判法律文书作为法院业务工作的核心环节,虽然是由法官单独完成的,但必须依据审理过程中书记员记录的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进行,特别是庭审笔录的记录是否充分准确,将影响到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是否准确,进而影响到作为审判活动最终结论的法律文书的制作质量,裁判文书质量不高,之前的办理情况再好,整件案件的办案质量也将大打折扣。

    (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装订是书记员的重要工作内容,一件材料齐全、装订顺序规范的案件卷宗,可以使就算从未参与过案件办理的人员,通过卷宗查阅,也能对案件的办理进程有很清晰的认识,从而对案件的办理质量有很高的评价。一件案件的处理实体与程序均不存在问题,而卷宗材料不全、装订混乱,也将影响到整个案件的质量。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书记员工作情况的好坏与办案质量徐徐相关,直接影响着案件质量结果。所以,法院书记员应当全面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储备,提升业务技能,以充分适应工作需要。

    (作者单位:云南省彝良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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