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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投机掐死第三者 赔偿34万获刑十三年
作者:周勤 吴明晓 发布时间:2011-06-08 10:46:49
一青年人趁邻家男人外出打工之际,翻墙入院与其妻子发生关系达两年之久。事情败露后,二人仍旧联系来往。两个男人协商解决时,话不投机,被告人将第三者掐死。6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据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王辉之妻王小莉(化名)与本村村民王本强(化名)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被王辉发现。2010年7月29日,被告人王辉欲与王小莉离婚。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辉打电话联系王本强,后二人在该县淮源镇太白顶景区路口附近玉米地商谈时,话不投机,发生纠纷,被告人王辉在王本强语言刺激下,双手掐住王本强的脖子,见王本强嘴唇发紫后即实施救助,但无反应。王辉用长刀片割腕自杀未果后返回家中,让王小莉找人把王本强送医院救治。王小莉与其父王树(化名)等人找到王本强时,发现其已死亡,遂报警。王辉在王小莉拨打“110”后,未离开现场。公安干警接警后赶到王辉家中,将企图自杀的王辉抓获。经鉴定:王本强符合钝性物体压迫颈部神经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永梅、刘××、王子桐对王辉表示了一定程度的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辉在明知道王小莉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妻之间行为有失检点,在犯罪前因方面有一定的过错;王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王辉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河南省南召县法院谭金富说法: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有:(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3)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4)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结合本案,被告人王辉在与被害人话不投机的情况下,双手掐住被害人的脖子,泄私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因而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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