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既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又缺乏资金的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捷公司),为获取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竟然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1571万元。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以捷捷公司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7月,捷捷公司在缺乏房地产开发资质及资金的情况下,将捷捷公司部分股权无偿给予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公司)总裁兼上海诺德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德公司)董事长兰先德,昂立公司副总裁兼诺德公司总经理范小兵,从而获得昂立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开发上海蕴川路东侧、杨鑫北路北侧地块。捷捷公司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0月间,以股份分红等名义,先后给予兰先德、范小兵贿赂款1571万元。2007年12月,捷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某(已判刑)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捷捷公司为牟取利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捷捷公司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鉴于捷捷公司有自首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