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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殴打校友致其死亡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1-06-13 16:1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申时焕)   七年前,一初中三年级学生与同校一初二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遂对其殴打,后该初二年级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外逃七年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获得受害者家属谅解。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朱华,男,出生于1987年1月21日。朱华原系镇雄县教师进修学校初三年级学生,2004年5月11日上午吃早餐时,其向同校初二年级学生黄志要汤喝时将汤洒在黄志身上,为此二人产生矛盾。当日下午6时许,朱华在教室内找到黄志,便从后面抓住黄志的头发将黄志拖到教室外,后二人发生抓打,被告人朱华对黄志拳打脚踢,将黄志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后黄志被送到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朱华闻讯后即外逃。镇雄县公安局经对死者进行尸体检验,结论为:黄志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导致其病变心脏急性功能衰竭死亡。

    外逃七年后,被告人朱华于2011年1月2日主动到镇雄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

    2011年4月18日,被告人朱华之父朱恒伦与被害人黄志的父母黄长江、罗顺菊达成赔偿协议,由朱恒伦一次性赔偿黄长江、罗顺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13000元,并已于当日履行。黄长江、罗顺菊向镇雄法院撤回对被告人朱华及朱恒伦的附带民事诉讼,且书面表示对被告人朱华予以谅解,请求对朱华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1年6月6日,被告人朱华的亲属再次补偿被害人黄志父母人民币18000元。被害人黄志的父母再次对被告人朱华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且其亲属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求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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