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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养子关系恶化 七旬老太上法庭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1-06-17 14:30: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的一个孤老太太与一对年轻夫妇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但是后来老太太反悔了,并且把这对年轻夫妇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谭芳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老太太,由于无儿女照顾,于2006年5-6月间,与村民覃力夫妻俩谈妥后,一起居住生活,覃力夫妻对谭芳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并加盖一层(石棉瓦盖顶)。7月28日,谭芳与覃力夫妻订立了《遗赠护养协议》,内容为:甲方年迈体衰,愿意招乙方为养老义子、义媳,并愿意自己百年之后让乙方全权继承一切遗产,乙方情愿为甲方义子、义媳,负责养老送终。为了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他们签订协议时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如甲方途中反悔另找他人为义子,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并赔偿乙方整改、装修、扩建住房所投资的全部费用。” 2008年4月,谭芳向社区提出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2008年7月,谭芳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终止履行遗赠抚养协议,要求覃力夫妻拆除违章简易住房,并且立即从其家搬走。 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广西科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谭芳所有的房屋的改建、装修、扩建部分进行评估鉴定,结果为价值30536元。 在法庭上,覃力夫妻表示不同意解除抚养关系。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谭芳于2006年7月28日与覃力夫妻订立《遗赠护(抚)养协议》确立了母子女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属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鉴于双方关系现已恶化,谭芳提出解除遗赠抚养协议,法院予以支持。但覃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覃力夫妻出资对谭芳的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谭芳依协议的约定补偿给覃力夫妻。 法院据此判决:解除谭芳与覃力夫妻之间的遗赠抚养关系,终止《遗赠抚养协议》的履行;由谭芳补偿给覃力夫妻为谭芳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费用3053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覃力夫妻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出谭芳房屋。 终止履行遗赠抚养协议 有关问题另行起诉 一审判决后,谭芳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该判决意思是,解除谭芳与覃力夫妻之间的遗赠抚养关系,其他问题则另行起诉解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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