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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泄私愤放火烧他人房屋获刑三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06-20 11:2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耿贵贤)   6月20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放火案,被告人王士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10年9月24日上午,44岁的务工妇女王士云为泄私愤,至被害人金某、彭某的住宅,将室内东、西房间里的衣物分别点燃后离开现场。火灾发生后,因邻居及时发现并报警而被扑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士云为泄私愤实施放火行为,破坏公民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士云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庭审中,被告人王士云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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