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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糊涂挪公款 自首退赃获缓刑
作者:王浩然 胡立伟 发布时间:2011-06-22 15:38:43
6月20日,陕西省泾阳法院对被告人王君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君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1年8月份,泾阳县水泥厂与中棉公司永乐直属库的建筑承包方签订水泥供应协议,由泾阳县水泥厂清欠科副科长王君经办此业务。至2003年1月24日,永乐直属库的建筑承包方共欠水泥厂货款219000元。2004年元月17日,被告人王君、从工程承包方高源处领走水泥货款150000元,并打有收条。被告人王君未将150000元交回厂财务室,而分别给王兴、安斌、王永胜、苗小利每人30000元,共计120000元,用于清偿水泥运费。剩余3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及日常开支。2010年10月9日,被告人王君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归案后向检察机关推缴赃款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君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将收回的水泥货款不交回单位,将30000元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王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归案后退缴赃款,且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
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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