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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装车受伤 巨额索赔真雇主难逃责
发布时间:2011-06-23 13:26: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明 李晓建)
广西民工粟云清应朋友之约到安福县打工,但第一天就出事了,之后真雇主以原承揽合同将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推给假雇主,6月21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复杂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真雇主肖光文、刘贵生连带赔偿雇员粟云清各项经济损失139778.49元。
2009年12月6日,肖光文、刘贵生(两人系合伙关系)将安福县甘洛乡包子岭、竹高岭山场林木包给杨典红砍伐,安全责任由杨典红负责。之后,杨典红雇请粟云清等人一起到山场砍伐。2010年3月22日,刘贵生要杨典红叫几个人到山上加装木材,加装费每半车60元由肖光文、刘贵生在砍伐协议外支付。在加装木材时,粟云清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脊柱损伤,经鉴定构成三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3705.71元。 杨典红认为,粟云清是在其和肖光文、刘贵生签订的砍伐协议外装车时受伤,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肖光文、刘贵生则认为,其已将木材砍伐、装车与杨典红签订承揽合同,应由杨典红承担责任,同时粟云清自身也有重大过失。为此,粟云清诉至法院,要求肖光文、刘贵生和杨典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4560.71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粟云清受伤时的装车不在肖光文、刘贵生与杨典红砍伐协议范围内,而是由刘贵生雇佣,并在其与杨典红的砍伐协议外支付装车费,粟云清受伤时的雇主系肖光文、刘贵生。肖光文、刘贵生系合伙关系,其应对粟云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粟云清在装车过程中也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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