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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应邀帮忙 车厢降落压伤右手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1-06-23 14:22: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河池市一汽车修理厂的一名电工,应邀去另一家修理厂帮忙,在修理过程中发生事故,该电工的右手被压致重伤,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2006年4月12日,吴增达应莫欢唱的邀请到西南汽修厂帮忙修理事故车倒车灯。在装开关配件期间,车子大厢突然降落,将吴增达右手压住致伤。后经诊断,吴增达的伤势为:右肱骨、右尺桡骨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

    吴增达在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共51天,支出医药费17 919.15元,此款莫欢唱、蒙松刚在本案诉讼前已全部支付。2007年3月14日,吴增达又住院,复诊费为5868.43元。但是该费用莫欢唱等人拒绝给付。吴增达遂将被告莫欢唱、蒙松刚、蒙志音三人起诉至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向三人索赔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1278.05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

    金城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增达的报酬是被告的客户支付的,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即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吴增达技术人员,其未尽注意义务,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公平责任原则来看,吴增达为被告的修理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线路修理方面的问题,被告已为吴增达支付了第一期住院大部分的医疗费,法院予以确认。现吴增达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后期治疗等各项损失于法无据。故对吴增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金城江区法院判决:驳回吴增达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增达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认为,尽管吴增达的每次劳动报酬是与车主洽谈收取,但不能否定其有偿提供劳务的性质,因此吴增达是有偿地从事经莫欢唱、蒙松刚指示的以维修西南汽修厂顾客车辆电路为特定内容的劳务活动,符合“从事雇佣活动”的条件。该汽修厂的经营者为莫欢唱,应认定吴增达与莫欢唱成立雇佣关系,莫欢唱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吴增达作为雇工,对生产安全事项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所受人身损害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同时减轻莫欢唱的赔偿责任。

    综上,吴增达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予以适当支持。吴增达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为35422.77元,莫欢唱应承担80%责任,即28338.22元。扣除已支付的17979.15元,莫欢唱还应支付10359.07元。

    河池市中院日前遂改判:由莫欢唱赔偿吴增达经济损失10359.07元;驳回吴增达对蒙松刚、蒙志音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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