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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对百姓的影响
作者:杜谦   发布时间:2011-06-27 11:06:03


    7月1日,社会保险法就要开始实施了。这部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进行的社保制度立法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我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方向。现在,这部历经近三年时间,共审议四次的法律即将实施,(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而《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可见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以及此次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将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

    一、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梦想成真

    来自河南农村的老李在外打工多年,先后在广东、浙江、山东等地工作,每换一个地方最让老李难受的是,前单位缴的养老保险不得不舍弃,在新单位再重新缴。

    依据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以及2001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这意味着,农民工必须至少在一个地方工作15年,才能得到“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的待遇;如果流动,则只能带走“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新的《社会保险法》第19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一规定有效保护了流动就业人口的权利,今后跨区域就业再也不用为养老保险问题发愁了,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二、医疗保险打破区域限制可异地报销

    家住广西的王女士退休后来到北京与女儿同住,令王女士郁闷不已的是自己明明有医保,可在北京生病就是用不上。

    医疗保险有属地性原则,以前如果是在非医疗保险所在地住院治疗的话,只有两种情况是可以回到缴纳地报销的。一是在外地的急诊急救;二是在本地就医后转到外地的。现在《社会保险法》第29条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了这一规定。今后参保人员就不必为异地就医报销问题发愁了,怎么报销是社保和医疗单位的事,像王女士只需拿着医保卡在北京看病就成了,哪些是自己支付的,哪些可以报销的,直接就用社保基金结算了事。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没参加工伤保险可从基金先行垫付

    职工小王是在2010年10月份工作期间受的伤,工伤认定伤残四级,但是单位没缴纳工伤保险并且严重亏损,已有几个月没发员工工资了,根本就拿不出足够的钱来为小王治病。

    虽然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像小王这样遇到单位没钱的还是没办法。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这表明今后发生工伤事故,工人不用再担心自己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不用担心单位没钱,巨额医药费没有人来支付,只要安心治病,其他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保障。当然,这并不表明单位就此可以逃脱责任。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单位进行追索。

    四、生育保险保障全面、给力

    由于是女生,大学毕业已经快一年的小李还没找到工作,同班同学中还有几个女生的命运和她一样,而班里的男生都已经上班好长时间了。

    女职工生育期间不能创造财富,用工单位还要支付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导致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不愿招收女职工,甚至出现了“生了孩子丢掉饭碗”现象,造成女性就业困难。因此,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规范的生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实际上,生育保险是男女职工都参加的,女职工生孩子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而男职工生不了孩子,不能享受这些,但是如果其妻子没有工作,如果生孩子的话,同样能够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妻子因为生孩子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将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报销。不过,对于生育津贴其妻子是享受不到的。

    五、强化单位缴纳筑牢百姓“保命钱”

    1992年开始工作的老肖到2009年已经工作17年了,现在弟弟在广东开了家公司需要人手,老肖想自己已在单位工作超过15年,即使辞职也能拿到养老保险。谁知到社保大厅一查,老肖发现单位总共只为自己缴纳了3年多的养老保险。

    过去的社保制度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确实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该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针对部分单位欠缴社保费的现象,该法规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刚性应对措施,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就相当于给了社保机构类似于税务部门的权限,扩大了社保机构的权限,保障了职工的权利。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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