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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许可即办学 学生摔伤校担责
发布时间:2011-06-28 13:50: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宪伟 王明豪)
在未取得办学许可的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期间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摔成十级伤残。6月28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开办幼儿园的刘强、韩秀青赔偿小牛医疗费等共计15839.14元。
被告刘强、韩秀青系夫妻关系,在安阳县西部乡村开办一幼儿园,但未取得开办幼儿园许可证。原告小牛系学龄前儿童,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接受学前教育。2010年9月30日,小牛在幼儿园内排队上厕所时摔倒受伤。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锁骨骨折,住院33天,花去医疗费1135.24元。2011年1月19日,经对原告小牛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采取有效的自我防范措施,两被告在未取得办学许可情况下即开办幼儿园,且未对学生的安全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现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内受伤,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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