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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两级法院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先垫付后执行
作者:孙世良 赵越   发布时间:2011-06-28 14:19:24


    今年以来,河南省洛阳中院在总结汝阳、伊川等基层法院做法的基础上,在全市两级法院推广“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先垫付后执行”制度,受到群众好评。

    该制度所指的“小标的额执行案件”主要是涉及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劳动报酬、赡养费等,且标的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执行案件,由人民法院设立专项基金先向申请人垫付执行款项,然后再采取集约执行的办法执结案件补充专项基金。

    为确保该制度达到预期效果,法院设立专门账户,由法院垫付一定资金,设立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基金,用于标的额在2000元以下的执行案件先行垫付;对于此类案件,实行立转案优先,立案庭对小标的额案件负责审查和转执行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当日转至执行局,由执行局建立台账并指定责任人进行办理;此类案件实行集约执行,执行局合理安排、统筹兼顾,按照“相关案件结合,远近案件结合,地域案件结合”的办法集约执行,案件执结后,所执款项及时补充入专门账户。

    “小标的额执行案件先垫付后执行”的实施,既节约了执行成本,又及时有效解决了申请人要账难的问题。在有效化解案件的同时,社会效果凸显,被评价为“反映了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是对法院人民性的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该市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介绍了此做法,各级媒体给予高度关注。



来源: 河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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