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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非法捕捞 三被告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06-29 13:36: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路芳)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小平、王真贵、袁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1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江河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规定江津区的禁渔区为江津辖区内长江干流及其国有支流水域;禁渔期从2月1日12时起至4月30日12时止。笋溪河是长江的国有支流。

    2011年2月1日,被告人朱小平、王真贵、袁源共谋第二天用农药毒鱼。2月2日早晨7时许,被告人朱小平、王真贵在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石鱼村笋溪河三角沱河段将十余瓶中等毒性的甲氰菊酯农药倒入笋溪河中,随后二被告人返回住处携带捕鱼工具。二被告人带上捕捞工具后,先后返回笋溪河三角沱投放甲氰菊酯农药的河段。王某某也带上捕捞工具随被告人朱小平一同来到该地。三人在河边等待被毒的鱼浮上水面,等待到三十分钟左右时,被毒的鱼陆续浮出水面,王某某与被告人王真贵就下河捞鱼,并捕得约二十斤鱼。这时,被告人袁源携带背篓也来到该河段,并到该河段的上游寻找被毒的鱼。随后因群众发现,王某某、被告人朱小平、被告人王真贵逃离现场,被告人袁源在逃离的途中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袁源被扣押背篓2个、编织袋1个、头灯电筒1个、手持渔网1个、鱼6条重约20斤;被告人王真贵被扣押打鱼用的专用橡胶裤子1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小平、王真贵、袁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作案中,被告人袁源的作用小于被告人朱小平、王真贵。鉴于被毒的鱼数量少,社会影响小,情节较轻,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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