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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队长休渔期放任渔民非法捕捞 七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1-12-15 14:32: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孙海雷 杨文涛)   伏季休渔期渔政队长滥用职权、受贿,放渔民出海非法捕捞。12月15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崇加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何永生、周建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7名被告人同时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人崇加华在任射阳县渔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期间,于2009年及2010年伏季休渔期内,为追求其所在部门及个人利益,违反国家伏季休渔相关规定,滥用行政执法职权,接受关系人请托后多次放任渔民在射阳沿海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先后收取袁某等人以资源赔偿费名义交纳的人民币375000元,相关渔民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755000元。    

    被告人崇加华在检察机关侦查对其滥用职权案件期间,主动交待了尚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袁某贿送的人民币75000元,万某贿送的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崇加华被扣押现金人民币497770元。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崇加华检举揭发了其他两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2010年伏季休渔期间,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个体工商户何永生通过袁某向被告人崇加华进行了请托后,伙同住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渔民周建强组织10余条渔船到射阳沿海水域使用多层刺网从事渔业生产,为渔船提供加油、加水、加冰及帮助交纳罚款等服务,并收购其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00元。期间,被告人何永生组织的部分渔船在进行非法捕捞时,被被告人崇加华查处,被告人何永生在代为渔民向崇加华交纳人民币50000元后,渔船继续捕捞。

    被告人周建强在2009年伏季休渔期间,联系刘某、祁某2人使用多层刺网从事渔业生产,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承诺为其交纳罚款。其后刘某、祁某在盐城沿海水域各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计30000元。

    2009年伏季休渔期间,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渔民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等人通过袁某的请托,向被告人崇加华交纳人民币105000元后,组织6条渔船在射阳沿海水域使用多层刺网从事渔业生产,共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85000元,其中被告人胡英勉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庄文强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45000元,被告人胡迎生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胡磊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永生、周建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永生退出非法所得300000元,被告人周建强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2000元(三个月内再退出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胡英勉退出非法所得2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崇加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并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永生、周建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组织或参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崇加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受贿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崇加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永生、周建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在案发后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永生、周建强及被告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及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综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崇加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何永生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周建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9个月;被告人胡英勉、庄文强、胡迎生、胡磊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至15000元;本案所涉非法所得已扣缴部分,即崇加华受贿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00元以及滥用职权非法所得、何永生人民币300000元、胡英勉人民币200000元、周建强人民币32000元均予以没收,未能缴纳部分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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