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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法院发出首张缓刑少年“三禁令”
发布时间:2011-07-06 08:46:4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区倚 赵彦)
“谢谢法官给我的悔改机会,我一定严格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间不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不接触同案犯的要求。”7月5日上午,接过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附禁止令的判决,17岁的小邵说。据悉,这是曲靖市法院系统首次针对缓刑少年的禁止令。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被告人小邵伙同胡某(在逃)在富源县一中学男生宿舍,采用持刀、语言威胁方式抢走刘某、张某等16名学生的160元钱及手机一部。今年2月12日,小邵被警方刑事拘留,3月22日被执行逮捕。 庭审中,承办法官宣读了社会调查员的社会调查报告,结合村委会、学校的情况反馈,对小邵进行庭审帮教。鉴于其是未成年人,并综合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外,为避免在缓刑改造期间再次进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危害校园安全或受到同案犯的不良影响,产生新的犯罪,法院同时发出上述禁止令。 一审判决宣判后,小邵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张永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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