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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愤雇凶伤人 触刑律法网难逃
发布时间:2011-07-06 15:36: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钰元)   因与他人在交往中产生矛盾,陈军两万元雇请帮凶将他人砍成重伤。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陈军三年八个月、刘阳三年四个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军和被害人吴某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2009年4月,被告人陈军打电话喊帮手欲教训吴某。2009年5月13日,唐强带领另外三人赶到巫山,于当日晚20点左右,在七校合一后门处,将被害人吴某全身连砍23刀,造成其失血性休克,右腕部不全性离断伤,右尺神经、右正中神经断裂。经鉴定,损伤程度系重伤,伤残等级为六级。事后行凶者在雇主帮助下逃往奉节,并拿到雇主陈军的佣金2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雇请或受雇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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