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串供难逃法眼 两男子再审被以“共犯”判刑
发布时间:2011-07-07 14:07:21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邓金凤)   在羁押期间通过传递纸条串供妄图逃避法律惩罚,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仍然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杰、罗荣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公开宣判。判处原审被告人陈杰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原审被告人罗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09年2月19日20时许,原审被告人罗荣之妻王某受人邀约在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长途河预制场找被害人张某还钱,与张某发生了抓扯,王某随后给其丈夫罗荣打电话称其被人打了。罗荣接完电话后邀陈杰上车前往案发现场。在途中车上,罗荣问陈杰带东西没有?陈杰说:“带了的”,罗荣还叫陈杰电话邀约他人前往。二人到了长途河预制场后,陈杰下车后便摸出随身携带的猎刀朝张某的腹部捅了一刀,随即转身逃走。案发后,罗荣将陈杰送到该县土坎镇。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因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罗荣、陈杰因该案被依法逮捕后,关押期间,罗荣多次通过传递纸条等方式与陈杰串供,要陈杰说是其自己去的,非受罗荣邀约;在去现场的车上让陈杰将刀丢了;逃跑时罗荣不知道陈杰捅人等情节,以帮助罗荣逃避法律惩罚。

    因两人串供隐瞒犯罪事实,对陈杰、罗荣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市三中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0号判决:被告人陈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其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罗荣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效力后,罗荣、陈杰串供事实被发现,案件证据发生新变化,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再建[2011]01号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市三中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对该案重新审理。市三中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渝三中法刑监字第2号刑事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在诉讼过程中,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渝检三分院刑变诉[2011]1号变更起诉书,将该院[2009]29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荣的窝藏罪变更为故意伤害罪。

    再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杰的供词,同监室犯人的串供证实等多项新的证据表明,罗荣主动邀约了原审被告人陈杰前往案发现场,并问陈杰有没有“带东西”,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的意图,系本案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做出上诉判决。

    判决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