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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公开示范优势 打造“阳光法院”
——以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曲靖中院为视角 作者:区鸿雁 发布时间:2011-07-08 15:39:58
司法公信力一般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司法权受到广泛尊重和崇敬。在法治社会里,司法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在此,笔者拟结合曲靖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就打造阳光法院作些许探讨。
一、如何看待司法公信力和传媒 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做到司法公正,就能取信于民,就能提升司法公信力。而评价、认识和讨论司法是否公正,有两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说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该标准较容易掌握,具有客观性的特征,而社会标准则不同,它是指舆论,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显然,这一标准本身已表明了它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有主观性的特征。从这里不难看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公正的社会判断标准有相同之处,公信力代表了民意,公正的社会判断标准也是民意民声的反映。司法有公信力,就表明法院的裁判是公正的,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公信力就是司法公正,可以这样说公正是司法的内在生命力,公信力则是司法的外在生命力。在社会标准与公信力的问题上,还要注意这样的问题:舆论的产生、传播是从哪个角度、站在什么立场去评判司法活动?“新闻人”听到、看到的是否全部情况?也就是说舆论与公信力的关系很紧密,舆论的形成、传播以及传播的效果对公信力的影响很大;另一方面说到公众到底有多广大?是一个地方,几十个人还是成百上千人中的绝大多数?即使有最科学的民意测验,获知以上结果也只能是接近客观。也就是说对待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要用一个平静的心态去对待,要看到它的双重性的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特定的条件下它是特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是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作用于有思想的个人、一部分人、群体,这些人是以其个人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形成的自己的感受,因此,它又是可变化的,这告诉了人们对待公信力的问题要辩证的看待。利益多元、诉求多样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一些人对司法工作的规律与特点了解不多,对司法预期过高,不能达到便转化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人法治观念淡弱,规避和违反法律,为达到胜诉目的,托人情、找关系、无理缠讼,败了官司又到法院搅扰、到政府上告,给法院施加压力;一些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等。从社会角度看。中国古代官方倡导无讼、息讼,自古群众就存在耻讼、惧讼和厌讼等心理,对法律缺乏足够的尊崇,在权利需要救济或纠纷需要解决时,人们往往选择权力而不是法律,法律低于权力让人们对法律失去了认同感,而通过权力干预使问题得到解决的现实,更加深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还有司法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因素。再审程序的非理性设计,部分律师的不正之风,以及诉讼掮客对法官的拉拢、腐蚀等等都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信力。 党和国家领导人历来非常重视传媒工作。毛泽东说要政治家来办报。他在百忙之中不仅关注新闻战线,而且经常撰写重要新闻稿件。如他给《解放日报》题词“深入群众,不尚空谈。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思想指引新闻工作者深入基层到田间地头来采访,掌握第一手材料。邓小平同志说要使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思想上的中心。江泽民同志说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胡锦涛同志在世界媒体大会上提到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传播。 近年来,传媒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严肃新闻娱乐化,娱乐新闻低俗化;弱势人物妖魔化,反面人物人性化;消息传播虚假化;隐私传播透明化等问题。反映在法制宣传中,就是普遍存在刑事特别是恶性刑事案件报道数量过多,法制教育引导不力,法理分析肤浅缺位,违反规定采写拍摄制作等问题。有的法制文章或节目为争夺眼球效应,过细展现犯罪分子的作案方法,全面再现犯罪过程,详细披露司法机关的侦破思路、侦破方向和侦破手段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等。美国的报业大亨普利策说:“如果说国家是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和桅杆上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我们要有先知性,我们要有预测性,而且要有真实性,最重要的是达到客观性。我们要引导舆论、传授知识、教化民众、弘扬正义、捍卫真理、构建文明。 如何提高传媒的舆论引导力量,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提高综合素质,做到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具体是坚持核准事实、公开透明、主流传导、审慎报道、科学监督和和谐关系六条原则。二是坚持党性原则,务必廉洁自律,提高敏锐性和鉴别力,做到在政治上保持先进性党性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廉洁自律。采访应该出于公心,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要提高敏锐性和鉴别力,也就是常告诫人们的这样一句话,什么东西该拿,什么东西不该拿。什么东西该吃,什么东西不该吃。什么地方该去,什么地方不该去。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必须考虑清楚。 三是必须要坚持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守职业精神、职业道德,树立宗旨意识。四是关于司法宣传应妥善处理三个关系并做好与媒体沟通协调工作。即反映舆情与引导舆论的关系。效果是达到和风细雨,润物无声,能够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各方面皆大欢喜;把好关与把好度的关系;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关系,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形成一种立体效应。 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优势,打造阳光型法院。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2010年曲靖中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首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应当牢固树立“阳光司法”理念,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中院积极探索以服务当事人为中心的司法公开新举措上寻求突破,切实保障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全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司法公开示范标准,全方位地推进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的目标,努力做到公开透明、阳光司法,打造名副其实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加强硬件设施建设,立案窗口配齐电脑、打印机等设施,安检区设置安检门、安全监控设施,当事人休息区配置了座椅、饮水机等设施、配备导诉值班法官,并设置了含开庭案件公示、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基本诉讼常识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显示屏并在中国法院网曲靖频道开设案件信息、开庭公告、诉讼须知和法院新闻等栏目,新闻中心还制作了图文并茂的法院工作宣传展板摆放立案大厅、并印制了近3000份宣传册页简介向当事人发放,方便立案群众充分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为了确保残疾当事人诉讼权利,立案窗口建成残疾人通道、无障碍窗口和专门法庭,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服务;二是大力开展立案释明、诉前调解及判后释疑工作同时,完善法院信访接待室和司法调解室,对2007年至今的1760件信访案件逐件排查,认真清理,做到不留死角,对其中的30件信访积案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限期办结。期间,麒麟区、沾益等基层法院还制作了涉及诉讼立案等方面的宣传册页发放。 重视巡回审判点建设,全面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完善便民诉讼指引,在辖区乡镇、村庄显著位置制作公开栏或发放便民联系卡,告知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人员,让群众能够及时了解信息,反映诉求。 司法公开就是要消除司法的神秘和隔阂,曲靖中院结合辖区多属山区,农村幅员广阔,偏远群众出行不便、经济条件不好、矛盾纠纷类型相对集中等客观实际,在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中推出以“法官多下乡,群众少跑路,重大典型案件请人来旁听”的工作模式来大力推进阳光司法,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法官;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法官”的目标。 重视法院文化建设。以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为契机,深入推进法院文化精品建设。一是注重塑造灵魂,注重培育崇高法院精神。俗话说“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一个法院的院风和精神,犹如一个人的气质和品格。因此,始终坚持把精神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灵魂,紧紧围绕“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牢牢把握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加强法院文化示范建设,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此,去年曲靖中院确立了“崇德奉法、致公为民”的八字院训,要使八字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形成崇尚法治精神和追求公平正义,具有担当精神、富有正义感、勇于开拓创新的曲靖法院、法官的独特品格和精神力量。二是创新载体,注重开展特色实践活动。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开展一系列健康向上的社会实践、主题教育、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文化建设载体,提升法院形象。曲靖中院通过深入开展“五个一工程”,抓好法院“文化长廊”、“文化墙”建设;广泛开展“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活动,加强图书馆(阅览室)建设、法院刊物和网络建设,院史(荣誉)室建设、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积极开展文化沙龙、法官讲坛(论坛)、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营造文化氛围,提升文化素养。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快人才强院和文化兴院建设,确保法院学习教育培训工作的全员化、常态化、长远化,曲靖中院从2010年下半年每月开展“五个一工程”活动,全力营造讲学习、重调研的良好氛围。即每月“推荐一本好书”,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终身学习理念;每月组织“观看一部好电影”,一方面可以丰富大家的文化生活,缓解工作的压力和疲劳,同时也可从中接受教育,受到启迪;每月“撰写一篇反思笔记”,认真盘点一下自己工作中的得与失;每月“讲授一堂党风廉政课”,切实做到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每月“开展一次业务培训”,把那些具有实践经验,又有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作为讲师团成员,每月确定一个业务方面的专题,通过视频或巡回的方式向全市法院干警讲授。三是强化教育,注重凝结成文化力量。文化作为软实力,不仅可以以文化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起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作用,正所谓“纸笔一支胜似毛瑟三千”,文化的力量是无穷的、是潜移默化的。因此,文化建设要上水平、要上层次,切实扩大法院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影响力,为促进法院各项工作稳步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创新动力,要重视干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司法礼仪规范,提倡终身学习,提高法官综合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曲靖法院文化氛围,全力打造学习型法院和学习型干警。 三、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优势,着力开展司法公关(营销)。 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这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则,如一般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缺乏了解,他们的思想观念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等等。当然,人们法院在克服了自身原因的基础上,就必须认识到“公共关系”的重要性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公共关系,人们法院要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大力加强司法公关工作,全面处理好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拉近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关心和支持,努力实现法院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和谐。一是处理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不容置疑的,法院应该强调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法院的工作只有在党的领导、关心、支持下才能稳步向前推进。在目前法院吃“杂粮”的情况下,法院的物质保障工作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既使在以后改为吃“皇粮”,法院的物质保障工作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另外,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涉及到政府行为,可能有些判决结果对政府不利,应当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并取得政府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使成为被执行对象的人民政府能自觉的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二是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在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律师同坐公堂,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两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了,能够起到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一旦处理不好,就会起反面作用。现实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拿当事人的钱宴请法官,暗示当事人向法官送礼,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等,干扰了法院工作,影响了法院名誉。为使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正常化,就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行事。三是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人民法院从立案开始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做好便民诉讼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和设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的问题,同时树立“当事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尽可能使审结的每一起案件做到 “辨法析理、胜败皆服”,争取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与传媒的关系。作为主导意识形态传播载体的传媒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放在对抗模式中认识,而应从协调社会统治手段的角度加以理解。从传媒的角度上讲,既要认识到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又要重视建立传媒与司法的积极关系。传媒要以善意、宽容的态度对待司法,而不能吹毛求疵,更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同时,传媒要做到自律,加强职业道德,遵守新闻纪律,争取与司法合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从司法的角度上讲,司法也必须从自身着手,加强自律,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赢得社会公众和传媒的认可,在此同时对传媒追求司法过程的故事性、剌激性,也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也要欢迎传媒的正面报道和善意的批评,当然,对待传媒不负责任的报道和评论也应该加以适度的回应。只有当传媒与司法建立了规范性的互动关系,才能使新闻法制业得以发展,使司法进一步成熟以及得到公众的理解和信赖。 提高司法公信首先要确保司法公正,其次要保证公正转化为公信。法官办案既要确保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正义;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兼顾人民群众的感受;既要坚持依法纠错,又要注意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人民群众不仅要获得司法公正,而且要获得有效率的公正,不仅要得到公正的结果,更希望这种结果来得又好又快。对此,我们必须以完善相应的制度性安排做出积极回应。 大力推行阳光司法,公开办案程序。司法公开可以增加司法透明度,有效排除法外因素的干扰、防止司法偏私,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权,促使其以正确的诉讼意识和心理,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客观评价,继而增加司法公信力。为此,要继续依法拓展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司法公开质量,不但要让当事人能够洞察诉讼始终,还要能准确了解司法过程和结果;不但要善于运用传统的公开渠道,还要通过互联网等新型平台,及时主导舆论,纠正误导,避免误解,从而形成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互动。 一是实行立案公开。在立案大厅全面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与程序、诉讼需知和诉讼风险告知等事项。二是实行庭审公开。在确保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庭前准备阶段公告案件信息、民事案件庭前证据交换、判后答疑等制度。三是实行执行公开。重点公开执行结案信息、执行账户信息和执行人员绩效情况,促进执行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四是实行司法鉴定公开。推行中介机构情况公开、委托收费情况公开、选择中介机构过程公开、各类案件委托期限公开和鉴定、评估、拍卖结果公开等“五公开”制度,确保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全面落实公开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深入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监督权。不断拓宽司法公开渠道,着力提升司法公开实效。 在加强司法宣传上做文章。司法只有为人们认识、了解,才能进而产生认可与信赖。在这方面,我觉得司法宣传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当前,尤其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宣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审判制度的规律和特点,让公民了解,从而平抑公民对司法的过高期待,努力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环境。二是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后续报道,保持标准不变、劲头不减、工作不断,形成先进典型的整体效应和规模效应。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规范对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和重大案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工作,把握好大要案、判例适用的宣传尺度,提高应对负面信息、减少恶意新闻炒作的能力,始终引导新闻媒体宣传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主旋律。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现有资源,在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上大做文章,在典型选树上下大力气,以催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一要超前谋划,增强典型宣传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二要广泛宣传,深入发掘,做好深度文章,督促引导老典型创造新经验。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挖掘司法实践闪光点,把加强宣传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基层法官、一线法官身上,积极宣传广大基层法官、一线法官立足平凡工作岗位,长期超负荷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和先进典型,提升法院形象,使典型得到基层和群众的广泛认可,真正树得稳、叫得响、过得硬,能够经得住群众和时间的考验;要把加强司法宣传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增强基层法官的新闻敏感性上,引导基层法官把执法办案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新闻传播意识,把每一次庭审、每一次执行、每一次接待群众、每一次下乡办案,都变为宣传法院工作的机会,以案讲法、以案普法,向社会公众讲解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法院宣传部门还应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在媒体采访时,由宣传部门统一接待,便于与相关业务庭的相关人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能够较好地把握媒体与审判之间的“度”,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既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至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还能在法官不愿出面,不便接受采访时介绍案件情况,起到代言人的作用。宣传部门与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工作做好了,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媒体监督和法院审判之间的冲突和对立,促成二者之间的契合与双赢。 法院和法官对媒体监督应持宽容支持态度。法院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应为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提供便利。媒体报道并不等同于曝光,那种一听记者来了便唯恐避之不及的做法不是上策。直面媒体监督,发挥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借助其正面影响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才是我们应该做的。无论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还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角度考虑,当前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法官应了解媒体的作用和特点,理解记者的工作方式,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机会和必要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在法院门口张贴开庭公告外,还可尝试以更广泛而便捷的方式发布相关信息,以便记者及时获悉旁听报道。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即使法院未做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也应当允许记者以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予以报道。 允许媒体报道的程度和范围,应视情况而定:经法庭许可,旁听公开庭审的记者可在旁听席上做记录和进行不干扰庭审的录音,或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摄影摄像,以使其能够掌握更加完整全面的事实,并做出更加客观真实详细的报道。除非特别许可,各类记者均不得进入审判区,并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记者需查阅可以公开的案卷材料的,一般也应准许。对于影响较大记者众多的案件,法院要统筹安排,合理兼顾,既不能借口法庭小或保持庭审秩序而将记者一律或大多拒之门外,也不能放任不管,若干名记者一哄而上,在法庭内前后穿梭,影响法庭审判的严肃性。至于法官是否接受媒体记者采访要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在未做出判决之前不接受为宜。 四、推进阳光平台建设,完善工作措施。 打造阳光法院,平台建设至关重要。完善“阳光法院”平台建设,继续加强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立案信访工作队伍,把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成为法院与群众交流的第一平台。扎实完善便民诉讼网络,推进人民法庭工作,为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诉调对接机制作用搭建平台。继续巩固院长邮箱既有成效,增强院长邮箱吸附信访的平台功能。建好“阳光型法院”平台,畅通司法公开渠道。完善曲靖中院门户网站,设置“审判公开”、“便民诉讼”等栏目。公开便民服务、法官办公、监督举报等电话,当事人可多途径了解相关司法信息,查询自己案件的办理情况,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公开便民服务电话,当事人可通过便民服务电话查询自己案件的办理情况,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当事人可举报、投诉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开法官办公电话,方便当事人联系承办法官。办好《滇东法苑》、《代表委员联络通讯》、《法院宣传集锦》和《中国法院网曲靖频道》等,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联合举办征文比赛等,搭建调研、宣传的展示平台。 针对打造阳光法院目标,制定完善相应工作措施。制定出台以服务当事人为中心的《关于实施司法公开的具体方案》,对开展法院公开日、在外网设置便民公开互动栏目等活动作出详细安排。严格执行网上审批制,强力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管理水平。积极通过司法审判创制社会规则,引导社会行为和规制社会活动。建立司法建议发布常态化机制,对审判工作中及时发现的经济社会领域可能影响发展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主动向党委、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供司法咨询与服务。延伸审判职能,针对特殊群体定期开展好社会帮教活动,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作者单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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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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