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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入室抢劫杀人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1-07-08 16:33:3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建章 靳大上)   7月8日上午,公安部B级通缉逃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焦作“2009.11.24”抢劫杀人案主犯李超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2009年9月,罪犯李超伙同张海(已判刑)预谋抢劫,并多次在郑州市、焦作市踩点,抢劫未逞;后决定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橡胶二厂家属院贾某某的家抢劫。同年11月24日20时许,李超、张海携带电击器等作案工具,骗开贾某某家门入室,见贾某某之妻郑某某(被害人,殁年60岁)独自在家,张海乘郑不备,将郑按倒在地,李超持电击器将郑击晕,二人用透明胶带对郑捆绑后,抢走人民币9700元、美元56元、诺基亚手机1部、数码相机1部及项链、手链、耳环等,共价值人民币9190余元。李超唯恐罪行败露,提议杀人灭口,张海按住郑的下肢,李超对郑扼颈,并持电话线、充电器线勒颈,致郑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李超自1994年始,在其家中存放4支小口径手枪、1支气枪、544发小口径子弹、518发气枪铅弹及瞄准镜等物。经鉴定,其中3支小口径手枪认定为枪支,子弹及铅弹均认定为弹药。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超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认为被告人李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实施抢劫后,为杀人灭口,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超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和子弹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罪犯李超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予以并罚。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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