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晓艳 陈南春)
吴建军、陈化、李全祥、谢有红同为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人,四人均为毛头小伙,平日里不务正业,不劳而获,六日内疯狂盗窃摩托车、电动车五辆。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四被告人八个月至三年零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至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建军、陈化、李全祥、谢有红有分有合,于2010年12月21日晚、12月23日下午、12月26日凌晨3点多钟在320国道萍乡市宣风镇一汽车修理店门口、新田镇射鹏村一工地旁、萍乡市宣风镇昕昕大酒店门口盗取摩托车、电动车共计5辆,其中被告人吴建军盗窃4次,金额共计为12575元;被告人陈化盗窃2次,金额共计为6678元;被告人谢有红盗窃2次,金额共计为6273元;被告人李全祥盗窃1次,金额为207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建军、陈化、李全祥、谢有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建军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化、李全祥、谢有红盗窃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化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