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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倒在小摊前 摊主持火钳打车主
发布时间:2011-07-18 16:34: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史爱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史爱军平时以摆摊卖菜、卖其他小食品为生,2010年11月11日10时许,司机郭小雷驾驶小型货车到睢宁县王林街送货,倒车倒在了史爱军的摊前,被告人史爱军非常气愤,便与车主郭小雷进行理论。理论不成,二人便发生了争执。后被告人史爱军持火钳击打郭小雷头部,打在郭小雷护在头部的左手上,致其左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郭小雷的损伤属轻伤范围。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史爱军已经对被害人郭小雷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史爱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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