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少年搭乘同村无牌摩托车,不料半路遭遇车祸造成八级伤残,遂起诉造成车祸的两司机获赔9.5万元。2011年7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冬发赔偿原告李清各项经济损失的70%,即66928.68元,被告李柳民及其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清各项经济损失的30%,即28683.72元。
2010年6月15日15时30分许,原告李清乘坐被告李柳民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在丰城市段潭乡的公路上与被告罗冬发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相向而行时迎面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清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事故形成的原因是被告罗冬发占道行驶,被告李柳民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所造成。被告罗冬发的行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柳民的行为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清不负事故责任。原告李清受伤后先后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0月15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清构成八级伤残,占全残的30%,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事后,被告罗冬发预付了原告李清赔偿款20000元,被告李柳民预付了原告李清赔偿款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冬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7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柳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其还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3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