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伟)
三青年因无钱上网,铤而走险,最终过了把瘾,却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日,湖南省临澧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东(90年出生)、覃晓春(89年出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92年出生)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2010年2月18日晚,三名被告人在临澧县九里乡某网吧上网后出来,打算去官亭乡继续上网,但手里没有钱了,王东遂提议抢劫他人钱财。当晚8时许,三人窜至临澧县官亭乡官亭水库南侧一偏僻路段,王东持一块石头,王某手持一根从路边扯的木棒,分开蹲守在路边。没过多久,被害人谭某驾驶一辆两轮踏板摩托车路过此地,王东朝王某蹲守的方向扔了一块石头,提醒王某做好准备。当谭某驾车经过王某蹲守的地方时,王某持木棒打向谭某但未打到人,当谭某来到覃晓春蹲守的地方时,被覃晓春连人带车拉倒在地,王东、覃晓春随即将谭某按在地上,王东打了谭某两耳光,王某打了谭某一木棒。覃晓春、王东从谭某身上搜出300余元现金和一部直板手机后,强迫谭某滚下了公路旁边的斜坡。尔后,王东骑着谭某的摩托车,搭乘王某、覃晓春逃离了现场。逃跑途中,三人将所抢摩托车沉入一池塘中。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王东、覃晓春、王某持械抢劫,可酌定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