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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撞电动车致两人重伤
发布时间:2011-07-20 09:50: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曾辉明)
因司机驾驶公交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撞上前面行驶的电动车,致电动车上的两人重伤。2011年7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中财保丰城公司、丰城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刘辉77668.07元,赔偿原告欧阳莲12240.79元,被告李美辉对被告丰城市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6月21日,被告李美辉驾驶公交车由老城区往新城区行驶,途经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铁路桥北侧桥头路段时,与原告刘辉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后乘坐原告欧阳莲)发生碰撞,公交车肇事后驶离现场,造成原告刘辉、欧阳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刘辉被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根据医院建议,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同年7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美辉未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原告刘辉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原告刘辉、欧阳莲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乙级。2010年6月21日,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确定:原告刘辉的绿源电动车车损为2072元。肇事公交车系被告丰城市公交公司所有,在被告中财保丰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未投不计免赔险。原告刘辉、欧阳莲为非农业户口,在其住院期间,被告李美辉已支付医疗费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辉、欧阳莲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李美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丰城市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美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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