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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时结伙抢劫2次 今被抓立功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7-20 10:18: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廖华英)   2011年7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08年8月5日零时30分许,邹辉(1994年5月7日出生)伙同熊支成、陈超(均已判刑),合骑一辆摩托车,携带两把砍刀来到丰城市曲江镇根洲村。在根洲村前往大码头方向转弯处,邹辉手拿皮带,熊支成、陈超手持砍刀,拦住骑摩托车的吴某。抢得吴某人民币50元、手机一部、娃哈哈营养快线三瓶。事后,邹辉分得手机,熊支成、陈超各分得现金25元。经价格鉴定,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85元。

    2008年11月的一天凌晨3时许,邹辉伙同陈超、李志刚(已判刑)在丰城市建设路中段持刀抢劫一对男女,抢得现金6000元。事后,邹辉、陈超、李志刚三人瓜分了抢得的现金。

    邹辉于2011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后,当日检举他人盗窃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实施抢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具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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