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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哥们“取债”伤人 判刑又赔偿
作者:李永华 万淑红 徐韫    发布时间:2011-07-20 15:02:06


    哥们无故向酒店老板索要钱后,还伙同哥们帮助“取债” 扭打伤人,结果自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被判刑。2011年7月19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赖宇飞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谢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万元;判处被告人周震海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0年10月23日晚19时许,陈某(已判刑)以取债为由,纠集被告人赖宇飞、周震海,“阿文”、“小杨”、 董某(三人在逃),从上饶市老火车站乘出租车前往上饶县广场附近的“大盘菜”酒店。在车上陈某向被告人赖宇飞要了一把折叠刀带在身上,车开至大盘菜酒店对面的马路上后,陈某叫被告人赖宇飞等人在车上等,其独自到酒店将老板董某叫到店门口,无故向董某索要三千元钱。董某不给。被告人陈某将金额降至二千元、一千元。闻讯赶到的谢某随即叫来被告人赖宇飞、周震海等人与陈某一同和董某、谢某扭打。扭打中陈某拿出折叠刀连刺谢某腹部、背部9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伤情为重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宇飞、周震海在陈某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重伤甲级的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属从犯。现根据两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与被告人周震海自愿签订赔偿协议,由周震海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谢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震海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故根据被告人赖宇飞在本案中其所实施的行为和作用,判令其担当民事赔偿的责任、数额。鉴于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系从犯,被告人周震海已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均依法可以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江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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