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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改进 流窜作案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1-07-21 08:43: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程茵)
7月4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程良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程顺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程良文,现年30岁,江西省德兴市人,2004年4月30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顺金,现年22岁,江西省德兴市人,200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7日刑满释放。两人好逸恶劳,刑满释放后,又在德兴和婺源两地间流窜作案。 被告人程良文在征得被告人程顺金同意帮其运输赃物后,便采取叫程某(在逃)负责望风,由被告人程良文多次采取撬窗入户等方式进入婺源、德兴两地的企事业机关办公室内盗窃电脑,然后通过汪某(在逃)销赃。从2010年3月至11月间,程良文先后实施盗窃14次(一次未遂),共盗得婺源县江湾建筑公司、婺源县新车站、婺源县天佑中学、德兴一中、婺源县县委大楼、婺源县总工会大院、德兴市供电公司城郊供电所、德兴市银城镇政府、婺源县蚺城街道办证大厅、婺源县供电公司10家企事业单位的电脑23台,累计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41117元。被告人程顺金全程参与盗窃3次(运赃物),累计犯罪金额为人民币1644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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