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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后停产决算 法院判决返还股金
发布时间:2011-07-21 09:54: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维国)   2011年7月2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卫平欠原告熊海波退股股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由被告付清给原告。

    法院查明,1997年7月19日,原告熊海波在煤矿入股交纳股金1万元,由于多种原因停产,经决算被告刘卫平应退回原告熊海波股金1万元,经原告熊海波多次催讨,被告刘卫平于2011年2月18日出具了新的欠条,但对欠款一直久拖未付,原告因此诉请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退股后,经决算被告应退回原告股金1万元,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因此,原、被告这一协议合法有效。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一直久拖未付,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历年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因双方未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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