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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得手后 盗贼与失主共进“晚餐”
发布时间:2011-07-21 10:16: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波)
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赵兴发犯盗窃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兴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6月30日中午,被告人赵兴发在龙陵县龙山镇松鹤楼后面院场将段某(赵兴发的朋友)停放着的一辆号牌为MAZ116的红色三玲SL15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盗走摩托车后赵兴发将摩托车牌照拆除,供自己长期使用。到2011年4月19日赵兴发和他的朋友、段某一起在龙陵黑弟烧烤店吃烧烤,后赵兴发的朋友向赵兴发借走其盗窃的摩托车,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抓获赵兴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兴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兴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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