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受人雇佣当“打手” 伤害他人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7-21 10:25: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欧阳燕 杨润生)   为了得到好处,不惜受雇充当打手,伤害他人被判重刑。2011年7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葛建浒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罗云杰(在逃)曾与夏某某有矛盾,罗继而对夏产生怨恨,于是萌生报复夏的念头。罗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葛建浒和刘仁(在逃),把教训夏某某的事告诉给他们,并说搞到了夏,他们三人可以得到50000元钱。在观察确定夏某某的生活习惯后,2010年9月6日凌晨,葛建浒、罗云杰、刘仁伙同罗荣豪(在逃)四人各持砍刀、杀猪刀,并戴假发进行伪装,四人分别蹲守在安福县浒坑镇地磅房往坑口上山的路上。5时许,夏某某经过时,四人即持刀对其进行追砍,夏被砍倒后,其中一人还用手指抠掉其右眼睛,致夏某某全身多处皮肤、神经、血管、肌腱断裂、多处骨折及右眼损伤等。经鉴定,夏某某损伤程度:右眼损伤、面部损伤均为重伤乙级,右上肢损伤为轻伤甲级,右下肢损伤、头皮损伤、左下肢损伤均为轻伤乙级,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作案后,葛建浒分得赃款18000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建浒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伙同他人持刀以特别残忍手段将受害人全身多处砍伤,致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结合本案被告人葛建浒的具体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