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订购玻璃品牌不清 承揽人被判担部分责
发布时间:2011-07-22 10:18: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付清波)   装修房子只因玻璃品牌不清,拒付余款。2011年7月21日,江西宜春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刘青付给梁如价款1182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

    2008年11月,刘青请梁如为其装修房子。房子装修完毕,经结算,总计19196元。刘青已付5000元,尚欠14196元,双方同意按13700元结算。后刘青提出衣柜、推拉门的玻璃不是“介仁”玻璃,拒绝付款。衣柜、推拉门的玻璃上既有“晨光”玻璃的商标,又贴有“广东介仁”的纸条。

    一审法院认为,梁如为刘青装修房子,刘青应当支付价款。梁如安装在刘青衣柜、推拉门上的玻璃存在两种标识,易引起误解,梁如有一定过错,刘青可适当少付价款。依法判决刘青付给梁如价款1182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

    刘青提起上诉,称梁如为刘青装修房屋,刘青向梁如挑选“介仁”玻璃装修使用,后梁如提供了“晨光”玻璃,并称是“介仁”玻璃,在刘青出具相关证明及向工商部门反映后,梁如才承认是“晨光”玻璃。因此,请求判决梁如赔偿刘青的交通、误工等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刘青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装修前选购的是“介仁”玻璃,故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梁如虽提出相关答辩意见,但并没有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视为其对原审判决内容予以认可,故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