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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拔刀伤害 恋人一死一伤
发布时间:2011-07-22 10:45:1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龙雨)
7月21日上午,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许加发、王志林、田飞、荀某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7日晚,郑某琼、郑某欢、周某等人和许加发、田飞、荀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秦某某等人分别在兴义市某KTV包房玩,其间郑某琼与秦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工作人员劝开。10月18日凌晨,郑某琼等人结账后在KTV门口的人行道上等候,准备找秦某某扯皮。许加发便打电话给其舅王志林要王来帮忙。在离开包房时,许加发将田飞携带的一把卡子刀拿来揣在身上。随后,许加发、田飞、荀某、秦某某等人离开KTV时被郑某琼等人拦住,双方在马路上发生争吵。此时,王志林邀约的但公洪(另案处理)、毛宁三人也开车赶到,许加发、王志林、但公洪、田飞、荀某等人与周某、郑某琼发生打斗,许加发、王志林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周某、郑某琼、毛宁刺伤,周某被刺伤后死亡,郑某琼、毛宁为轻伤。案发后,许加发、田飞、荀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加发、王志林、田飞、荀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据郑某琼陈述,双方之所以会引发纠纷,是因为当晚郑某琼遇到秦某某后觉得面熟,回想起秦某某在某酒吧用“色子”打过郑某琼。郑某琼与被害人周某是恋人,当晚被告人王志林开来一辆面车,周某发现认识便上前打招呼,站在秦某某旁边的几个被告人便骂周某“是不是想打架”,一起冲过来打周某,郑某琼在拉架的过程中被杀伤,周某被杀死。庭审中,郑某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了由被告人许加发、王志林、田飞、荀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8981.72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对此案择期进行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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