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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将老师扎成重伤 恰满18岁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1-07-22 15:0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学芹)
被告人小刚,喝酒后与老师发生争执,用刀将老师扎成重伤,事情恰好发生在其18岁生日的第二天。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依法认定小刚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小刚于1992年10月6日出生,是北京市房山区某技术学校在校学生。2010年10月7日晚上9点半左右,小刚因琐事与宿舍管理办公室老师发生冲突,小刚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老师右侧胸部扎伤,致其右侧第六、七前肋骨折,右侧血气胸,右侧肺叶,右侧胸壁弧形愈合伤口,长达16厘米。 被告人小刚供述,事发当日小刚在外面喝了七八瓶啤酒,回到学校后怕被记外出不归扣分,便去找宿管老师报到,顺便要洗脸盆。宿管老师因此严厉的批评了小刚,还动手打了他一下。小刚遂借着酒劲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冲着老师乱扎乱砍。当天晚上11点钟左右,小刚主动投案。2011年2月22日,检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小刚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的年龄,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小刚行凶当日是其生日的第二天,恰好进入了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小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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