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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证驾驶 发生车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7-22 16:53:0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仁良)   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对面驶来的另一辆摩托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面摩托后座上的乘车人受伤。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2010年7月18日午后,原告洪仙彩乘坐由其丈夫孔金达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在位于龙陵县境内的腊碧公路上往龙陵县城方向行驶,当摩托车行驶至腊碧公路0km+500米处与段金山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洪仙彩身体多处受伤,洪仙彩被紧急送往龙陵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中段骨折,共住院治疗了14天,经过云南省德宏州医疗集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洪仙彩所受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因段金山饮酒后无证驾驶,龙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段金山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孔金达和洪仙彩不负事故责任。由于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段金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原因,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赔偿的范围和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云南省法定的计算标准予以计算。最后,法院判令被告段金山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洪仙彩医药费等共计27489.51元。

    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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