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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人员赔偿标准的认定
作者:朱绍新   发布时间:2013-01-05 10:37:39


    当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区分标准问题,倍受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起了“同命不同价”的激烈争议。

    一、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我们应持有理性的态度

    简单地把“同命不同价”看作是对农村居民生命、健康“价码”打折的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是没有深入理解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划分的必要性,也是没有深入领会交  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立法宗旨。

    1、立法上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划分具有很大必要性。因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侵权救济不仅体现补偿功能,而且体现保护功能,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包括误工费等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可以根据个体差异进行损失程度预测的,可以根据个体的学历、行业、收入等状况的不同进行相应地补偿和保护。

    2、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的相对滞后性需要我们的司法实践更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更辨证有效地运用法律,不能一刀切,不能条条框框。我们不能机械地以户籍制度为依托,不能简单地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标准。对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应适用城镇标准的情形进行“同城待遇”,对这部分群众的既得利益和可得利益进行更公正地补偿,促进和谐司法建设。

    二、如何减少赔偿标准问题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1、积极加强对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法律宣传工作,让民众对交通事故中侵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属性和特征有更好地了解,让民众意识到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是有区别的。财产损害赔偿以财产损失的范围为标准,是既得利益的损失,不涉及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等既得利益的损失,也包括误工费等可得利益的损失。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省份间差距悬殊。所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所体现的“同命不同价”不应理解为是对生命的赔偿或对生命价值的标示,因生命本身是无价的,而应当理解为是对于生命消亡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

    2、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认定的公正性,特别是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认定的公正性。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或定居,达到一定的条件,应享受“同城待遇”。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明显有违公正。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户籍,但是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则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享有人身损害赔偿金。

    (作者单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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