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滑县法院诉前调处交通事故案实现良性运转
发布时间:2013-01-04 09:03:25


     本网讯(通讯员 董兴 李颖)   河南省滑县法院积极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诉前调处工作,与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成立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并派驻巡回法庭,确立了公安交警、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滑县法院、保险公司参与的“四位一体”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模式,实现了各单位的无缝对接,保证了联调机制的有序运行。

    交警与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联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警现场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征询当事人意见,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均向交警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由交警部门首先进行调解。同时,公安交警部门也可向当事人告知可先行申请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交警部门及时向联调委员会移交相关材料,由该联调委员会进行调解。

    交警、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与保险公司联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保险赔偿的,公安交警部门或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各保险公司及时指定专人到场参与调解。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出具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申请保险赔付的,由保险公司及时依法办理。

    交警、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与法院巡回法庭联动。在联动调解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联调委员、巡回法庭相互协调配合,对重大、疑难、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在第一时间介入,并协助交警部门或交通事故联调委员会进行调解,重点对可能进入诉讼的案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对受害人提出不合理赔偿请求的,打消其过高的调解期望值,并进行诉讼程序的预先告知,努力引导当事人在诉前通过调解机制化解矛盾。调解达成协议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免费的司法确认。巡回法庭一旦收到当事人的司法确认申请,即现场审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制作司法确认决定书,并根据当事人或保险公司需求决定是否制作民事调解书。对未形成调解协议拟提起诉讼的,凡符合诉讼费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由法院依法予以司法救助。对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2012年,滑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32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案件156件,实施诉讼费司法救助27件。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