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不服被“有病”侄子欺负 残疾叔叔出手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1-07-22 17:10:15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农民身体残疾的韦秀良,经常被自己“精神不正常”的侄子无缘无故欺负、打砸房屋,忍无可忍之下将侄子伤害致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残疾叔叔因“出手”伤害侄子致死领刑10年。
澄江乡农民韦秀良是五旬老汉,由于他左腿曾受伤,平时行动不便。2009年4月以来,韦秀良的侄子阿星(化名)精神不太正常,经常无缘无故欺负韦秀良和家人、并打砸韦秀良的房屋,韦秀良因左腿残疾,行动不便,无法进行有效制止,奈何不了侄子,只能怀恨在心。 2010年4月27日凌晨2时许,韦秀良的侄子阿星又“发病”了,他来到韦秀良房屋前,谩骂韦秀良,脚踢房门,砸烂门窗,并进入韦秀良的卧室进行打砸,双方在卧室里扭打起来。在打架中,韦秀良左手被阿星用小刀刺伤,韦秀良便在卧室里拿一根钢钎要击打阿星,阿星则从窗口跑到屋外,阿星跑出房外回了自己家一下,又立即返回韦秀良家大门前晒坪上继续谩骂韦秀良。 韦秀良听到阿星无休止的谩骂声非常愤怒,他在卧室里拿一根钢钎悄悄从后门绕过房子来到房前,持钢钎朝阿星打去,阿星抓住钢钎的另一头不放,双方扭打起来,后阿星跌落到一块红薯地里,韦秀良跟着跳下红薯地,与阿星继续扭打。扭打中,韦秀良被阿星持刀刺伤,韦秀良则持钢钎朝阿星的头、身、脚等部位乱打。后韦秀良的妻子拿一根叉棍赶到,二人一起朝阿星身上乱打,二人打累了方才停下。此时,阿星慢慢爬起来往一块水田里走去,韦秀良不甘心又追上去拿起钢钎猛打阿星的双脚,致阿星瘫坐在水田里才停止。 随后,韦秀良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天上午7时许,阿星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韦秀良的伤势属轻微伤,阿星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0年12月,都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韦秀良故意伤害行为明显,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故对被告人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等的规定,法院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韦秀良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韦秀良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韦秀良上诉称:他是在被逼无奈之下防卫反击,属于防卫过当,应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自首应予以认定,请求二审改判。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秀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当晚,被害人先砸烂韦秀良家窗口进入屋内与韦秀良打架,在韦秀良要反击时跑出屋外回家,后又继续来到韦秀良家门前,并无其他伤害行为,但被告人韦秀良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不属正当防卫。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防卫过当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中院作出,本案被告人韦秀良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接受讯问,但其在公安机关后三次讯问、检察机关及庭审过程中,对关键定罪量刑情节予以翻供,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河池市中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日前遂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张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