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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违约不还款 担保人垫付再追偿
发布时间:2011-07-25 08:55: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借款人经担保公司担保,借款期满后仅归还部分本息,经债权人追索,担保公司归还了剩余借款本息,随即向法院起诉追偿。7月2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赖文革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给原告某担保公司垫付的本金11万元及其利息2.6万元,并按月利率1.62%支付所垫付款项的利息。

    2010年6月25日,赖文革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红旗借款13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按月利率2%计息。该笔借款由某担保公司作担保。借款到期后,赖文革仅归还2万元本金及2010年9月23日前的利息,其余11万元本金及之后的利息未还。经范红旗多次追索,某担保公司遂于2011年5月23日承担担保责任,代赖文革归还了11万元本金及2010年9月24日至2011年5月23日的利息2.6万元。随后,某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赖文革归还原告垫付的本金11万元、利息2.6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所垫付款项从2011年5月24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赖文革与范红旗的借款合同及原、被告与范红旗的担保合同,均系自愿签订。范红旗已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赖文革应按约归还借款,其不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某担保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代被告赖文革归还了借款本息后,取得了向被告赖文革追偿垫付本金及利息的权利,并可要求被告支付所垫付款项从垫付之日起到款清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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