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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养小狗被人逗 怒上心头将人砍
发布时间:2011-07-25 10:09:3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凯 季锡聪)   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5月18日18时许,因屈某在其所在的职工宿舍区水池逗袁勇所养的小狗,引起袁勇不满,两人遂发生口角,后屈某捡起一块砖头扔在袁勇脚前,袁勇见状便回到食堂,拿一把菜刀,并用刀背砍屈某腰部。屈某老乡曲某见状,捡起一块砖头跑到屈某身边。屈某脱下上衣,发现被砍部位只有印痕,未出血。此时,袁勇的老乡到现场劝架,袁勇便将菜刀还回食堂。曲某看到袁勇的老乡在现场,以为要打架,就跑回自己的食堂拿着菜刀跑回现场。曲某冲到袁勇跟前,并在肚子上踹了一脚,袁勇后退摔倒在地,起来时捡起地上的菜刀,见曲某拿刀砍来时,用左胳膊拦挡,并举刀砍向曲某左面部、胸部,两人分别受伤。经法医鉴定,曲某左面部、左胸部等处皮肤裂伤,属轻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勇因琐事与他人争执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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