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贼心不改再进宫 贪财收购齐受罚
发布时间:2011-07-25 15:43: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立强)   80后的苏占军不务正业,多次盗窃犯案却不思悔改,在又一次行窃失手后,再度进宫。被告人王英因贪图便宜,非法收购苏占军的赃物,一同遭殃。日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苏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王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苏占军骑摩托车从鄢陵县城返回家的途中,走到鄢陵县马栏镇周营村时,将其所骑的摩托车放在附近一家超市门前,将村民贾某家院内的东方红牌四轮拖拉机偷走。被告人苏某随后驾驶拖拉机到扶沟县城西关二环路一废品收购站,将四轮拖拉机机器卸掉,将剩余的车架子卖给被告人王英,机器卖给了另一废品收购站的邢某某。被告人王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186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案发后被告人王英积极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苏占军。该四轮车于2011年3月1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退给害人。经扶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占军于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0年7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苏占军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英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英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赃物已退还给受害人,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