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涂绪勇 刘宜)
一男子两次在大街上闲逛,见车主不在车上,但车钥匙仍在车锁上,就把别人的车开走,再低价卖给他人。7月22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进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2010年1月24日晚21时许,刘进敏闲逛至铜鼓县汽运公司宿舍胖子旅社楼道口,四下无人,见一黑色轻骑TM女式踏板摩托车未上锁,便将该车骑走,后低价卖给一摩托车修理店,获赃款500元。经鉴定,黑色轻骑TM女式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同年,2月7日晚,刘进敏到铜鼓邻县宜丰县玩乐,当来到宜丰县桥西乡三峰坳路时,见一辆银白色柳州“五菱”微型面包车车主将车熄火未拔车钥匙就匆匆下了车,犹豫片刻的刘进敏迅速进入车内,将面包车启动开走,后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钱销给铜鼓一村民。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9500元。销赃后的刘进敏外出打工,同年11月30日,终日担惊受怕的刘进敏回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认为,被告人刘进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2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2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进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刘进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