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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吧1座位争吵 丰城一男子刺伤2人领刑6年
发布时间:2011-07-26 09:32: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7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易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丰兴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9884元。
2010年11月10日下午3时许,刘易在尚庄街道一社区网吧上网,此时丰兴平与丰浪一同来到该网吧上网,因座位之事与刘易发生口角。刘易在网吧呆了一会便离开网吧,回到附近的宿舍拿来了一把弹簧刀,然后返回网吧,趁丰浪上网不备,用弹簧刀在丰浪背上刺了一刀。此时,丰兴平发现刘易刺伤丰浪,便冲上去将刘易踢倒在地,刘易立即爬起来,用刀朝丰兴平腹部捅了一刀。经法医鉴定,丰兴平的伤情为重伤甲级,丰浪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易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易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丰兴平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度,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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