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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扔烟头酿火灾 赔钱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07-26 10:18: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凰行 黎文华)
随手扔了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引发了一场森林火灾,自己救火被烧伤不说,还赔钱领刑。7月22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失火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国庆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7日14时40分许,崇仁县相山镇山斜村尧岗上组村民陈国庆与其妻至自家荒菜地栽树时,陈国庆点了一根香烟抽,之后随手将抽剩的烟头扔在周边茅草里,导致茅草着火,大火迅速蔓延而引发森林大火,虽经陈国庆夫妻及村民奋力扑救,但因当天气温高且刮风,火势又迅速蔓延而无法控制,最终酿成森林火灾。经崇仁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勘察,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514.7亩(34.31公顷),烧毁湿地松蓄积量671.684立方米,出材量436.466立方米。扑火时被告人陈国庆被火烧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国庆于2011年4月28日与受害方国营崇仁县速生丰产实验林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并于同年5月5日主动向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庆不慎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514.7亩(34.31公顷),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国庆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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