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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深夜专盗高档轿车 5青年最高领刑12年半
发布时间:2011-07-26 14:08:35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南德)   2011年7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建晨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谌梁梁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葛文、吁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吁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0月至11月份,20多岁的龚建晨、谌梁梁、葛文、吁瑶、吁磊同喻成龙(在逃)纠集在一起,从南昌县莲塘镇租赁汽车深夜到丰城市、新余市等地寻找高档轿车,用撬棍撬、砸轿车玻璃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共作案4次,盗窃了7辆车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3820元,其中被告人龚建晨共同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66860元,被告人谌梁梁共同盗窃四次,盗窃价值人民币73820元,被告人葛文共同盗窃四次,盗窃价值人民币73820元,被告人吁瑶共同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市66860元,被告人吁磊共同盗窃一次,盗窃价值人民市6960元。

    经审查认为,五被告人在实施该共同犯罪中各自起到各自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龚建晨和同案犯喻成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是用撬棍撬砸车玻璃尔后进入车内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二人所起作用比被告人谌梁梁、葛文、吁瑶、吁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但他们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因此,对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建晨、谌梁梁、葛文、吁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吁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案属一般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实施该共同犯罪中各自起到各自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被告人龚建晨和同案犯喻成龙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的是用撬棍撬砸车玻璃尔后进入车内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其二人所起作用比被告人谌梁梁、葛文、吁瑶、吁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但他们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之分。故对被告人葛文及吁瑶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葛文及吁瑶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葛文及吁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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