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牛凌峰)
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靳庄行政村村民李炳正之女从四川省绵阳市寄给自己的1000元现金,被项城市邮政局工作人员误开成现金10000元,当其妻从邮政局领回10000元时,李炳正暗暗窃喜,告诫妻子不要外扬。时隔不久,邮政局找上门来,要求李炳正退还多付的9000元,在追要无果后诉至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2000年3月4日,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靳庄行政村女青年李春丽将自己在四川省绵阳市打工所挣的1000元汇给其父李炳正。由于原告河南省项城市邮政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将汇款金额1000元(电汇收据号006725)误开成10000元。李炳正遂于2000年3月20日委托之妻王翠英从项城市邮政局官会邮政所领取现金10000元。后来,项城市邮政局多次派人找李炳正追要,被告拒还,为此诉讼,要求李炳正归还多领取的汇款9000元并支付利息(从二000年三月二十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零点九九计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原告项城市邮政局工作人员失误,将汇款金额1000元误开成10000元,被告李炳正多领取现金9000元,无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使原告经济上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现金9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由于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失误,对此纠纷也有一定责任。其请求返还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理应返还不当得利9000元,而以无款为由拒还,对此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李炳正返还原告项城市邮政局人民币9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李炳正负担。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