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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的履职障碍及解决办法
作者:白利利 发布时间:2011-07-27 10:24:5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根本属性,是司法民主进步的表现,从其设立的宗旨和意义来看具有先进性。但是,要真正达到其宗旨和意义,实现其应有的社会效果,还要看在具体操作中能否保证人民陪审员充分全面履行职务。 从目前来看,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职存在以下障碍。 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方面的障碍。在选任人民陪审员上标准很难确定,因为要考虑到人民陪审员的群众代表性,素质较高的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作,而且工作比较繁忙,而来自基层群众的人民陪审员则存在年龄偏大、法律素质不高等情况。这样就使得人民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陪而不审”的现象,严重影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质量。 解决办法: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人民陪审员任职前的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上岗。再就是在选任上要严格把关,要尽量把一些素质较高又热心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基层群众代表吸纳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 陪审员参审的实际操作层面的障碍。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要求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很难操作,也是一种理想化的操作模式,在理论上说可以保证公正,但在实际中,因各地的情形不一,如一概要求随机抽选,难以保证抽选到的人民陪审员符合案件要求,难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职参审。 解决办法:建议允许法院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有利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参审的工作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选择随机抽选的方法,条件不具备的法院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 经费保障方面的障碍。经费保障不足是影响人民陪审员履职的重要原因。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经费开支,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显然难以承受,而地方财政也无力保障。有些地方因经费问题,选任到的人民陪审员,甚至五年都从未参与审理一件案件。 解决办法:建议由中央财政按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直接拨付人民陪审员专用经费。 人民陪审员管理层面的障碍。因人民陪审员属“编外法官”,严格上来说,不是法院的人,在人事上不受法院制约和管理,绝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所以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总体上存在松散乏力现象。 解决办法: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和任免等工作。 思想认识方面的障碍。主要存在人民陪审员自身思想认识和社会普遍认识的问题。从人民陪审员自身来讲,有相当部分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时,把人民陪审员看作是一种荣誉或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所以在参与选任时比较积极,而内心却缺乏忠诚履职意识,在实践中参加陪审的热情并不高。从社会普遍认识来讲,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缺乏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在社会各界群众中的认同度还有待提高。 解决办法: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意识,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从而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并支持人民陪审员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数量上的障碍。有的地方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数量要达到在职法官的50%。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并不在于多,而在于实际履职功能的有效发挥,所以,不能按法官数量来确定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否则对于案件较少的法院,法官审案任务本来就不是很繁重,加上经费原因,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多是凑数,很难正常履职。 解决办法:应该按实际需要原则,建议按法院近三来办案平均数量来确定法院所需的人民陪审员。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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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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