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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 分手五年再争女儿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1-07-28 08:19:0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符慧宁)
同居十年,分手五年后再争女儿抚养权,2011年7月27日,广西省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张松珍与白丛军于1996年同居生活,于1997年3月生育女儿。之后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二人于2006年解除同居关系。之后的五年内,女儿一直随父亲白丛军共同生活。2011年5月,张松珍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随其共同生活,由白丛军每月负担一定的抚养费。 白丛军称,不同意女儿随张松珍共同生活,改变其已经完全适应的生活环境,同时要求张松珍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200元及尚欠的社会抚养费2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由于张松珍与白丛军未领取结婚证即生育女儿,属计划外生育,因此被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元,已交3500元,尚欠2500元。 案件经法庭主持调解,张松珍同意了白丛军在答辩中提出的方案,这起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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